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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22-10-12 00: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务部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三)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人员设

1.基金会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和出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财务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财务人员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3.会计和出纳的工作职责参见《财务岗位规范》。

4.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于每年末拟定下年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预算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七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基金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条  专项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认定价值后附相关票据后入账。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七条  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宣传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三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年度管理费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出管理:基金会的每笔捐赠支出需向财务提供报批件及原始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完整。首笔拨付时,应取得审核签批完毕的财务付款单、有效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拨付尾款时,除取得发票外还应取得执行方的项目结项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拨付。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厅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管理。

(一)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二)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以不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三)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 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四)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接受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均可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 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7.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8.交换交易收入;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销实行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秘书长一支笔的原则。

第三十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上的,秘书长要在理事会会议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  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 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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